1788年,在德意志大多数邦国,农民不得离开领主庄园,如若离开,得到处追捕,并以武力押回。
在领地上,农民受主日法庭约制,私生活受其监督,倘若纵酒偷懒,便受处罚。
农民的地位无法上升,职业不得改变,主人若不高兴,他便不得结婚。
他的大部分时间得为主人尽劳役。年轻时,他得在庄园中做多年仆役。为领主服劳役仍为定制,在某些邦国,役期竟达每周三天。领主房产的翻盖维修、领地产品运往市场及其经营,以及捎带信件,都由农民承担。
农民可以成为土地所有者,但是他的所有权始终是不完全的。他必须根据领主的眼色来决定在自己地里种些什么;他不能任意转让和抵押土地。在某些情况下,领主强迫他出卖产品;在另一些情况下,领主又阻止他出售;对农民来说,耕种土地永远是强制性的。就连他的产业也不全部由他的子嗣继承,其中一部分通常归领主。
——以上摘自《旧制度与大革命》(托克维尔著)